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房屋连环买卖合同有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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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房屋连环买卖合同有效

------------------一起房屋连环买卖合同效力争议案纪

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 詹福进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房屋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终审判决认定该房屋连环买卖合同(即房屋直过户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判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经营失败,提起合同无效之诉。

2002年10月30日,荆州市某房产公司(下称荆州公司)以人民币2150万元的价款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竞买了荆州大世界商厦(现为新世界名店城)全部资产。同年11月6日,荆州公司取得荆州大世界商厦的土地使用权。2003年6月16日,卓某、蔡某、蔡某某、梁某四人与荆州公司签订了《股权权利分割转让协议书》,分别以23%、44%、(蔡某某、梁某)33%的份额受让新世界名店城全部资产。卓某等四人以蔡某某、梁某两人名义,注册了新世界名店城有限公司,着手对新世界名店城进行招商。2003年6月29日,卓某等四人将荆州大世界商厦高楼部分以500万元的价款,退还给荆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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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由荆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起草,卓某等四人又分别与郑某签订三份《协议书》,将新世界名店城100%资产份额转让给郑某。同时,卓某等四人将登记在荆州公司名下的新世界名店城房产裙楼四份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提交给郑某。郑某除支付蔡某1600万元;支付卓某400万元;支付蔡某某、梁某760万元外,还要承担拖欠的1060万元拍卖款及荆州公司开发该项目的管理费用256万元(以审计为准)。

郑某于2003年9月受让新世界名店城后进行装修,装修款项共用去1560余万元。装修完毕后,郑某于2004年4月第一次开业,2004年10月,第二次开业经营。因管理原因,新世界名店城宣告二次经营失败。

郑某共需支付给蔡某某、梁某房产转让款760万元,陆续支付了440万元(其中210万元系荆州公司借款),加上蔡某某、梁某招商时,销售新世界名店城部分房产的售房款73.719万元归郑某结算,郑某尚欠蔡某某、梁某246.281万元。2005年1月14日,郑某及其兄嫂郑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05年2月6日前付100万元,2005年6月底之前付清余额146.28万元。

2005年4月14日,郑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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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院确认该房产转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并要求法院判决卓某等四人、荆州公司承担返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08余万元。

二、一审开庭审理,三方各执一词。

郑某诉称:2003年6月,荆州公司将荆州市大世界商厦(即新世界名店城)转让给卓某等四人。2003年9月,卓某等四人将该荆州市大世界商厦转让给郑某,郑某实际使用了该荆州市大世界商厦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产权至今仍办理在荆州公司名下。卓某等四人未取得该房产的合法权利证书,其将该房产转让给郑某的行为无效。郑某要求要求卓某等四人、荆州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装修损失等共计人民币达6008余万元。

卓某等四人在接到诉状之后,经过仔细考虑,最后委托经办过此类案件的现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詹福进律师作为四人的诉讼代理人。詹福进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卓某等四人与郑某签订的《协议书》是有效的,并提出答辩意见:1、卓某等四人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属有权处分行为;2、郑某在明知案涉房产产权登记在荆州公司名下,仍自愿受让卓某等四人享有处分权的房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房屋转让后未办理产权过户,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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