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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语言文字工作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08]11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31 【实施日期】2008.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
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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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市教育局 2008年1月18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努力实现2010年在我市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我市三类城市(县及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教语用〔2001〕3号)和《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语字〔2007〕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2010年以前“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要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要使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成为社会各行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对语言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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