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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目的论视角下国际商务合同的汉译研究
作者:裘艳琼 王青梅
来源:《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14年第07期
摘 要:翻译目的论是由德国翻译家弗米尔发展起来的一种翻译理论模式,侧重于翻译文本的目的性,认为翻译是一种以原文为基础的目的性活动。鉴于国际商务合同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重要性,它的翻译应当引起译者充分的重视。本文试从翻译目的论出发,以目的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为依据,通过实例探讨研究国际商务合同的汉译,分析目的论在其中的指导作用,以期为国际商务合同的汉译提供参考。 关键词:翻译目的论 国际商务合同 翻译原则 一、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不断拓展。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国际商务合同,愈来愈凸显其重要性。同时,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中的商务纠纷也屡见不鲜,而许多纠纷正是源于合同翻译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必须要有科学的翻译理论对其进行指导。由于国际商务合同是法律文件,是一种目的性及专业性很强的翻译活动,其文本用语、措辞和内容等都具有明显的契约体特点。因此,人们对其汉译质量要求很高,在翻译时必须仔细谨慎。
目前,对于各种应用文体的翻译研究,如旅游翻译、电影翻译等,都已使用过目的论的相关理论。而在本文中,笔者将从翻译目的论的视角对国际商务合同的汉译进行研究,依据目的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探讨分析目的论在国际商务合同汉译中的运用及其指导作用,从而为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提供参考,以期改善、提高其汉译质量。 二、翻译目的论
20世纪70年代,德国翻译家弗米尔(Vermeer)提出了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使翻译的研究不再受原文中心论的束缚。弗米尔将人类活动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境中发生的有目的的行为。该理论认为,翻译作为跨越文化壁垒的交流工具,是一种有结果的目的性活动。它以原文为基础,不仅仅是两种语言间简单的对应转换,实际上更是人们交往时有目的的互动。目的论的理论基础在于:决定任何翻译过程的首要原则是翻译活动的预期目的(Nord, 2001)。它要求译者在理解源语文本的基础上,以译文的预期功能和目的来决定相应的翻译策略和方法,使之取得与源语文本同样的效果。于是,目的论就为国际商务合同翻译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新的视角。
翻译行为的目的一般指译文的交际目的,即“译文在译入语社会文化语境中对译入语读者产生的交际功能”(Venuti,2001)。目的论指出,翻译的决定性因素是目的语文本的预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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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功能或目的,而译者选择的翻译方法和策略也取决于翻译文本的目的。因此,目的论为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明确了功能和目的这两个依据和归点。如果能有效运用其相关理论来指导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则必将产生积极效果。 三、翻译目的论和国际商务合同的汉译 (一)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胡庚申、王春晖,2002:21)。“与其他商务文本相比,合同文本属于正式程度最高的契约文体”(马会娟,2005:84)。由此可见,作为一种正式的特殊应用文体,国际商务合同属于法律文本,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契约,它是为商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提供的保证,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因此,国际商务合同具有用词准确严密、语言正式规范、句式结构严谨和语气庄重严肃等特点,所以翻译时要契合其作为法律文本的特点,做到语篇行文逻辑严密、具有条理性,真正体现其法律含义和文体特点。 (二)目的论在国际商务合同汉译中的运用
在翻译目的论视域下,国际商务合同翻译策略的选择应当满足其文本类型的翻译要求。国际商务合同作为法律文件,其功能是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定义社会成员的职责,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因此,在翻译过程中,目的语文本应承担和源语文本相同的功能。其语言应传达源语文本包含的所有信息,并且作为法律文本,目的语文本应翻译得当,以达到法律效应的目的。因此,如何使目的语文本达到与源语文本相同的功能,就成为翻译国际商务合同的关注点。
由于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是专业权威的翻译,译者需要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准确严谨’是合同翻译的首要的标准,做不到这点就谈不上翻译商务合同”(胡庚申,2002:228)。为使目的语文本在内容层面上最大化忠实于源语文本,译者必须选择准确的词汇和恰当的语法结构以全面、确切地传达文本信息,保持合同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并且能够明确源语文本中所有有关法律的规范性内容,以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换而言之,译者在进行翻译时,需要考虑译入语的语言特征、文化传统与法律法规等因素。(闫杨、王青梅,2010)
在目的论框架下,翻译过程中应遵循三个重要原则,即目的原则(skopos rule)、连贯性原则(coherence rule)以及忠实性原则(fidelity rule)。三者中,目的原则是最高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从属于目的原则。(Nord,2001) 1.目的原则是指导商务合同汉译的首要原则
目的论认为,所有翻译活动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目的原则”,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也不例外。尽管国际商务合同订立的目的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目标却是明确的,即清楚表达出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使合同各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受法律保护。因此,这就要求译者能在目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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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背景下,使译文达到原合同在源语文化环境中所要达到的目的,从而为国际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以下述购买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为例,其目的是对其中涉及到的包装、义务、责任等达成一致协议。
(1)原文:The Sellers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s incident thereto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s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译文:如因包装不当和/或卖方未能采取适当包装措施而导致的一切损坏和后果均由卖方承担。(石定乐等,2007:142)
该条款的主要信息是规定卖方关于货物包装的义务。其中,划线词明确了卖方在交易中因货物包装问题所需承担的责任。尽管原句较长,结构稍显复杂,但译文并未按原文逐字翻译,而是按照中国商务合同的语言风格特点调整了语序,按照条件句的形式将包装问题置于句首进行翻译,然后表明了卖方的责任,简洁明了地传达了原文的信息,使卖方更清晰了解己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实现了合同源文本翻译的目的。由此,合同双方能确切理解该条款的法律含义,达到交际的目的。
又如下述合同中关于仲裁部分的条款:
(2)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Should no settlement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Beijing) and the rules of this Commission shall be applied. (石定乐等,2007:142) 例(2)包含典型的法律信息,如“negotiation, arbitration,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Beijing)”等词表明了合同中争议的法律解决途径。因此,除了需要将原文中的内容准确译出之外,译者还必须再现原文的法律语言特征和语言风格,从而达到拥有法律效应的目的,比如,将“should no settlement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翻译成“如果通过谈判没有达成协议”,尽管从字面翻译来看并无任何错误,但无法明显反映出原文的语言风格特点,达到原文的法律性目的。该例句可译为: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此翻译则体现了国际商务合同中语言专业规范的特点及其法律性质。
2.连贯性原则有助于实现译文的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