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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回顾和展望

作者:商宝君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5期

摘 要:回顾新中国建立后的这些年,可以发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未达复兴,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共产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在理论上创造性的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上,探索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道路,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一个崭新时代的开始,也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充满生机勃勃的春天。改革开放30 年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由起步到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把人权写进了宪法,依法行政和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并且不断完善了监督体系。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入到崭新的新局面,也标志着我国的治国方略由实质上的“人治”向实质上的“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依法治国反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历史方位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将依法治国作为 “治国方略”,而且在十八大之后将建设 “法治国家”进一步提升为建设“法治中国”,十九大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了崭新的历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描绘和勾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

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历史方位,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历史逻辑,成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确定法治建设实践行动纲领的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展望

尽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的法治建设从起步到基本形成,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中国法治建设只是基本形成,还很不成熟。未来中国法治建设,应当顺应法治时代到来这个大趋势,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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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头十年,法学界基本处于一片荒芜,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的法律,填我国现行立法的空白点。虽然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尚不完善,仍有一些法律急需制定,尤其是那些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填补我国现立法的空白,确保2010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二,合理、公正、科学的立法。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必须要保证立法的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以及立法结构合理性。首先,必须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 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影响法治的权威和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同时要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实现有机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防止片面强调用立法巩固改革发展成果,不注意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改革、推进发展,用政策取代法律、违法改革等现象的发生。其次,要及时的修改和完善立法,与经济社会文化同步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初期,因为各种主客观条件,立法者对于市场经济的规律要求的认识尚不深刻,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就导致一些立法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再次,要使立法结构合理化。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很快,但在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保障、公共服务、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同时,法律部门之间、单个个法律部门内部立法的科学性、协调性不足,存在法律的冲突。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目前,我国存在司法权的地方化、功利化、行政化问题,外部干预司法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不公,司法领域中存在的腐败问题,打官司难、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制约了司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用的充分发挥。运用科学发展、和谐建设的理论来确立司法科学发展的思路,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纳入司法建设和司法发展的大格局之中,以“司法建设”作为司法权、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关未来发展的主线,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实现司法建设的手段和途径之一。根据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把司法建设融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战略之中,形成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建设司法、强化护法、倡导守法的依法治国新局面;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纳入我国法制整体改革的大视野中,统筹考虑,全面规划,协调推进,实现司法建设及其司法体制改革的科学发展。

第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真正成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依然存在。

第五,要树立法律权威,让法律得到很好的实施。“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当前全民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守法、护法以及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还不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法律工作者的法治观念需要加深;以及政府人员,执政党等的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违法,犯罪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不断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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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和完善,树立权威,起到威慑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安定。面临法律实施与立法发展不协调的困难,如何进一步解决法律实施实效问题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 结语

综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看到,伴随着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的广泛传播与深入发展,中国共产党人以大无畏的理论探索勇气和实践创新精神,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两大理论成果。与此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理论系统有力回应了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与挑战,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化的理论表达,进而实现了新的时代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新发展新飞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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