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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工商办[2012]5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4 【实施日期】2012.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

通知

(川工商办〔2012〕58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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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执法办案事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树立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案件回访制度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办案事后监督办法。由受指派的案件回访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主要检查执法办案行为是否规范,当事人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当事人是否纠正原违法行为和有无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条 案件回访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回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注重形象。

第三条 案件回访工作由四川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机构、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其他回避情形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反映办案人员不廉洁执法的有关问题及其材料要予以保密,并及时送转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条 回访案件范围:

(一)下列案件应当采取直接回访的方式进行,回访率应达到100%: 1.罚没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案件; 2 / 4

2.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3.省局挂牌督办的案件;

4.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案件; 5.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直接回访或间接回访方式进行,回访率应达50%以上。

(三)其他立案查处案件的回访方式和回访率由各市(州)、县(区、市)工商局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案件回访采取直接回访或者间接回访的方式进行。直接回访包括上门回访、约谈回访、座谈回访等方式;间接回访包括邮寄回访、传真回访、电子邮件回访、委托行风监督员回访等方式。

直接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向当事人表明案件回访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并由案件回访人员、当事人核实签字或盖章。

间接回访应事先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确定其准确的地址、邮政编码、邮箱或者传真电话,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上填写相关内容送交当事人,提示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上填写相关内容并以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送交本局。

第六条 案件回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机构负责人汇报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处理;受访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义务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当事人未切实纠正原违法行为、存在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3 / 4

第七条 案件回访工作纳入绩效管理。

案件回访牵头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案件回访工作评查,汇总分析案件回访情况,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案件回访工作评查结束后,及时将《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归入案卷副卷存档。 各市(州)工商局案件回访评查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情况统计表》,在报送半年、年终工作总结的同时一并上报省局竞争执法处。

第八条 上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案件回访督查指导工作,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案件回访,不认真开展案件回访评查、分析、处理以及情况上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上级工商机关要汇总相关问题并进行分析研究,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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