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调研规避执行的种类、原因及对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20:29: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规避执行的种类、原因及对策调研

刘华峰

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执行难”的形成有诸多的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类型

1、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这些规避、逃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银行等金融部门经过近几年的重组、上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便与一些较大、资金实力较强和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客户建立了特殊的关系,想方设法拉一些大户来本行开户,形成了一种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新型的互用和依赖关系。用银行内部人员的话说:有的“大客户”得罪不起。通常的做法是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钱挂在“待结算账户”,从而使执行法官查询无果。

3、固定资产“不入账法”规避执行。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资产不入账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例如:明明有机动车,但不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执行时,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资产属于该单位,但由于登记不在其名下,法院仍然无法执行。

4、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目前有一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达到逃避债务和实行地方保护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有些企业本来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如果其及时宣告破产,有些债权人是可以获得多一些权益的,但这些企业并非如此,往往等到设备被卖完,只剩下空荡荡的厂房和破烂不堪的积压物时,才申请破产。还有些企业利用合法手段在破产前转移了财产,重打锣鼓另开张。

5、外出躲避,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或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外出躲避,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6、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的,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闹事、上访,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使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达到规避、逃避法院的执行目的。

7、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罚款、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

下。现今有的被执行人对这样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已无所谓,有的被执行人宁可在拘留所呆上十五天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这些人又很难以拒不执行判决的罪名定罪,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二、造成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当前逃避执行多发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1、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编,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而在法律本身的逻辑上,由于结构不严密,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民事执法和法律本身就缺乏“可执行性”。所以依然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

2、执行强制力软弱,缺乏执行力度。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法律强制性的实现要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受到的制裁代价相差甚远,不足以警示那些故意逃避债务的个人和单位。

3、刑事诉讼程序繁琐,追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不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具体,操作不便,在此过程中,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或是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或是定性认识不一,最终不了了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甚少,没有威慑力,造成法院无法继续执行。

(二)、其他方面的原因

1、立、审、执之间互相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将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可执行的财产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