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6:34: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出资人、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国有企业是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责任主体。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具体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要求贯穿于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决策: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大额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五)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重要奖惩的事项;
(六)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七)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决策:
(一)对企业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聘、任免;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事项; (四)企业重要岗位人事任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进行决策: (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
(三)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进行决策: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计划;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外担保、期货投资、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 单笔20万元以上或者同一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的要求,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须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实施。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所得薪酬及其他收入应当按规定上交指定部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职务的单位给予的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以及赠送的礼金、礼品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项“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礼品等财物擅自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二)利用拜年等各种名义相互送礼;
(三)利用虚增会议费、职工补贴等手段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或者私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经商办企业、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提供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下列“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一)提供人力、资金、技术、担保、商业机会、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便利;
(二)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逃避招投标程序、通过串通招标等违法违规方式谋求中标; (三)其他提供优惠条件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要求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
(四)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五)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六)企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公务回避,不能回避的应当列入厂务公开事项,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