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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

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91]交财字859号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1.12.14 【实施日期】1991.12.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的通知

([91]交财字859号)

烟台、上海、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中国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华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1 / 4

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交通部一九

七七年以(77)交船监字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难救助打捞收费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外轮救助打捞收费内部规定(试行)》以及一九七九年发布的(79)交救字1290号《国外拖航收费暂行办法》、一九八0年发布的(80)交救字2072号《关于制定拖航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以下简称救助人)在我国沿海水域对国内航线的船舶实施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按本办法和所附国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收取费用和报酬。

第三条 签订“无效果--无报酬”契约的救助,救助无效果的、救助人无权取得救助报酬;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办法和费率表计算各项费用外,确定救助费用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的效果;

(二)被救船舶、旅客、船员、船上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三)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所做的努力; 2 / 4

(四)救助人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五)救助人承担的风险; (六)救助工作的及时性;

(七)救助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 (八)获救财产的价值。

除强制救助和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总价值。

救助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别补偿。

第四条 救助人在执行下列任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加收风险费; (一)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强制打捞,并要求委托救捞机构迅速施工的打捞工程; (二)险恶海区,海况下的打捞工程; (三)打捞油轮和其他载有危险品的船舶; (四)搜寻和打捞危险品的工程; (五)其他有风险的特殊工程。

第五条 风险费可根据风险的性质(责任风险、经济风险、财产风险)和程度,按全部救助打捞费额的10%-50%收取。

第六条 救助打捞已破损、沉没的船舶,其油污责任保险由船东负责。

第七条 正常航行的船舶请求出动救助船舶接送人员时,按本办法和费率计费。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