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二》复习材料 00995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3 11:45: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自考商法(二)必背串讲笔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单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多选、简答】商法的特征:(1) 较强的兼容性;(2) 技术性;(3) 营利性;(4) 安全性。

【多选、简答】商法的原则:(1) 提高交易效率原则;(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3)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 安全交易原则。

第二节 商主体

【名词解释】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简答】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1) 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 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 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简答】商主体的特征:(1)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2)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3) 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4) 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多选】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多选】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 【多选】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第三节 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简答】商行为的特征:(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 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3) 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多选】商行为的分类:(1)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2)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简答】商行为代理的特征:(1) 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2) 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3) 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4) 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单选、案例分析】商行为代理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也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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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号及商号权

【名词解释】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简答】商号的特征:(1) 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 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

【单选】一个商自然人要获得商号,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只有在从事营业性活动时才能使用。 【单选】商号随所依附的厂商消亡而终止。

【单选】关于商号的选用。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商号真实原则。

【单选】商号的文字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的规范的汉字表示。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自治地方通用民族文字。

【单选】一个商主体只能选用一个商号。

【单选】1.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的字号;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多选】商号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简答】商号权的特征:(1)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 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

第五节 商业登记

【名词解释】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简答】商业登记的特征:(1) 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 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 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 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简答】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 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 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

【多选】商业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案例分析】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名词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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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 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 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 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4) 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实质是自然人。

【单选、案例分析】如果投资人申请设立时是以个人的财产申报出资,则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 设立容易;(2) 经营效率高;(3) 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 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 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 经营规模受限制。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多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二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

【单选、案例分析】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选】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权,清偿企业债务。

【单选】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该期限为5年。

【多选、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2) 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

第三章 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名词解释】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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