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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

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苏环规[2010]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8.26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环规[2010]4号 2010年8月26日)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建立污染物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行为,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苏环控[2008]103号),《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苏环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建立污染物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行为,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仅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巾、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以下称排污指标,以吨为基本计量单位。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 2 / 3

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指标出售或购买的行为。

第六条 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遵照分级审核统一交易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授权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对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组建统一的交易平台,组织合法交易单位之间的交易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或授权的交易管理平台下,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核定、申购和交易资格的审查、推荐交易单位。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指标供需和交易信息统一纳入省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排污权交易程序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出售排污指标的来源为: 1.排污权初始分配时政府预留量;

2.对有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因转产、关闭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进工艺、深度治理等原因,腾出指标的回购量;

3.对无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腾出富余指标的回收量;

4.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企业强制回收的排污指标; 5.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排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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