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习题整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9:42: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联系

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二)区别

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

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只涉及一些由各国政府开征的税种。 3.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一)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关税与国际贸易 (2)国内商品税与国际贸易 (二) 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1、所得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1)东道国 (2)居住国

2、所得税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 (1)小股权比重的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三)财产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在一定的情况下是的效性。 4.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 (一)商品课税国际协调活动的产生 1703年《梅屈恩协定》 (二)所得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所得税普遍征收和跨国所得的大量出现 1899年奥匈帝国与德国签订税收协定 (三)财产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872年英国与瑞士签订税收协定 5.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一、商品课税领域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二、所得课税领域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 ;“财政降格” ;所得税竞争的国际协调将有所发展 三、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离不开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国际协调。 四、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

应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国际税收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 :

(1)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商的经营所得征税。

(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来一

定困难。

(3)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的国际偷税和避税活动会更加隐蔽,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研究制止纳税人偷税和避税行为的办法。

第二章

1、目前各国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住所标准

住所,通常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的居住地。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住所,即为本国税收居民。 (二)居所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国境内持续停留一段时期而临时居住的处所。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居所,即为本国税收居民。 (三)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时间的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即为本国的税收居民。

各国税法规定的时间标准不尽相同,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天),也有一年期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或组建地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就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二)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又称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即凡是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设在本国境内的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就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做出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一般以公司董事会地点或股东大会地点为标准来综合判断。 (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在本国境内设有总机构的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总机构即为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如各类总公司、总厂或总店等。 (四)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2、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如何判定 (一)经营所得 常设机构标准

归属原则(实际所得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二)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是劳务提供地标准。固定基地、受雇地点 (三)投资所得 股息的来源地

一般采用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即支付者的居住国为来源国。 利息的来源地

1.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2、支付者的所在地为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 租金所得

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使用地、所在地、支付地和合同签订地。我国,

个人所得税——使用地,企业所得税——支付地。 (四)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三章

1、对公司分配给法人股东的股息征税是否重复征税?请谈谈你的看法。

股东还包括法人股东,那么重复征税就是多重征税,这时情况就更复杂,因为法人股东还需就其收到的股息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出现同一税源多次缴税的情况

1.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其结果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失衡。这也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2、导致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的扭曲,股东可能会选择将利润留存在企业实现其收入的保值和增值,从而延迟纳税时间,达到避税的目的。企业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尤其是拥有大量资金的盈利企业这样做,会使得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结构发生变化,流动性下降,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出现大企业拥有大量闲置资金、而许多中小企业却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

3、导致公司资本结构的扭曲,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企业会转而倾向于以举债方式去筹集资金,因为举债支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轻税负。但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导致资本弱化,造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十分不利于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和完善,容易引发经营危机 2、什么是税收饶让?其合理性何在?

税收饶让也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对所得来源国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所得税额视同已纳税额也给予抵免的措施。

增加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投入,促进向这些国家的资本流动。那么,税收饶让正是反映有关国家政府对这个号召和倡议的响应和配合,是迈出了促进全球化发展的积极一步。

税收饶让对优化资源配置,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作用发挥,正是从更深层意义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维护了公平分配的基础。

税收饶让作为一项税收支出,同其他政府支出一样,有其明确的目的性,即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从而提高全球性的资源配置水平和经济效率;(2)税收饶让是配合发展中国家政府所制定的税收优惠,以刺激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和资本流入,帮助这些国家的经济起飞,从而实现了其政策目标

3、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净股息90万元,A适用25%税率,B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适用税率20%,甲国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假定B企业按适用税率在甲国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计算A企业2008年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1)A企业应承担B企业的公司所得税=500×20%×

90?(1?10%)=25(万元)

500?5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