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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社字[1996]17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6.11.22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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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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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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