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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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作者:吴梦影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3期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对我国的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探索了现代治理模式的可能性,也在实践操作上为城镇村治理指出了一条较为清晰和现实的道路,即城镇村有效的治理模式,理论上将此种治理模式称为协同治理模式,下文将详细论述协同治理模式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乡镇 社区治理 一、乡镇社区法制化建设

1.明确社区的法律地位。社区法律地位的明确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有重要意义:明确了社区的法律地位,才能使社区法治化建设有明确的目标;明确了社区的法律地位能使社区的发展真正有法律的保障。我国目前的发展强调科学发展,建设法治社会,以人为本。从政策及执行层面都越来越依赖和重视以法律为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但如前所述,我国社区的法律地位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仅对居民委员进行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认定,但居民委员会不能等同于社区。在社区不知为何组织,更不明确其法律性质的情况下,要使社区稳定、良好地发展是不可能。

2.培育社区成员法律意识。“公民意识为国家制度、法律制度提供着合法性信仰、有效认同和服从,为法制进程提供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在驱动力。”“如前所述,社区成员良好的法律意识、正确的法律观念是社区法制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基石,培育社区成员法律意识对社区的法制化建设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社区成员法律意识是社区立法的精神源头。一方面社区成员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促使社区成员需要“法律”这一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促使社区成员期待社区立法、呼吁社区法律的产生,从而促进社区立法的开展;另一方面立法者都来自社区,在社区中立法者就是社区成员。社区成员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就是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的增强。立法者的这种法律意识可以作用于社区立法的过程中,社区成员法律意识对社区立法的指导作用便凸显出来。 其次,社区成员良好的法律意识为社区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心里环境。社区成员良好的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的巨大原动力。社区成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治建设,从而为社区法治化建设的机型营造了良好的心理环境。

3.建立健全社区法制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乡镇社区法律制度体系,是加强乡镇社区法制建设,逐步实现乡镇社区管理法制化,进而推进整个乡镇文明和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建立完善的社区法制体系,首先要加强社区的立法工作,填补我国目前社区立法的诸多空白,实现社区发展“有法可依”。如前所述,现阶段我国社区立法的许多空白是阻滞社区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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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行社区法治化建设,首先要有法可依,只有有了法律,社区各项工作才能依法开展,否则就会陷入管理混乱的状态。我国要完善社区立法,为社区法制化建设提供前提依据和法律保障。其次,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二、社区与村民组织协同治理的经济基础

城镇村治理区别于传统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根本区别,从经济基础来讲,就是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从农村集体资产产生的历史以及现实的功能而言,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承担了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功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民的生产生活来源都依赖于集体经济。近年来,围绕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无论是理论和实践都有了大量的探索,主要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为目的,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但是由于集体资产处置牵涉面广、利益分解困难,普遍存在着处置难问题,就城镇村情况而言,最突出要解决的将是集体资产的功能承担问题和治理结构问题。 就城镇村而言,比较理想的集体资产发展方式,是将集体资产分成两部分产权,一部分为集体产权,一部分为村民按资产取得的股权,集体产权归社区所有,由社区管理运营,主要承担公共服务功能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村民股权由村民自治组织管理运营,村民即为股东,可以将其委托给职业管理人员管理运营,分享受益,也可以自行经营,作为村民生产生活收入。 三、社区与村民组织协同治理下的城镇村治理架构

1.群众自治性组织。这主要是指村委会、村民代表会、村民议事会、村民治安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其中村委会是目前最主要的自治组织。《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节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村级经济合作组织。以农民个体、家庭或私营企业为主体, 以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农业合作社、工商业联合会、果树研究会、养殖业协会以及形形色色的企业家俱乐部、乡镇基金会等。

3.乡村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民兵组织等。乡村党组织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乡村基层组织,从其章程来看, 应属于市民社会的自治性组织。但这些组织从成立到运行都具有鲜明的政府属性, 很长时期内是国家管理乡村社会事务的重要工具, 而且在乡镇一级其重要成员也是由国家公务人员兼任, 直接从属于国家政权, 因此具有较强的“国家性”。 4.行业组织。在工商业发达的乡镇, 还存在诸多行业协会, 如工业协会、商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等等。这些协会在内部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 协调相互关系以及调解内部矛盾对外代表整个行业与政府或其他主体协商对话, 维护行业利益。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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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民生活不断的提高,针对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是重中之重,从现实意义上突破了传统行政村的治理模式,对未来提高乡镇社区治理模式有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胡双发,王国平. 政府环境管理模式与农村环境保护的不兼容性分析[J]. 贵州社会科学. 2008(05).

[2]晋海. 走出环境治理的困境:我国公众参与机制的建构与运行保障[J]. 生态经济(学术版). 2008(01).

作者简介:吴梦影(1989—),性別:女,籍贯:江苏省泰州人,学历:本科,毕业于北京体育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MPA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