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师科研业绩评价、考核和奖励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5:04: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师科研业绩评价、考核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创造性和协作精神,借鉴高校科研管理的通行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管理以促进学校转型发展为出发点,实现科研管理的客观、公平性、公正,促进鼓励标志性科研成果的产出。

第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业绩评价、科研业绩考核和科研业绩奖励三部分构成。科研业绩评价是基础,科研业绩考核和科研业绩奖励是手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的专任教师、教辅岗位人员和双肩挑人员。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业绩评价、考核和奖励的审定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解释、异议处理和审核确认,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行使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 科研业绩评价

第六条 接受认定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或“GUANGDO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署名,且无知识产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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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科研业绩由科研项目、论文、著作和教材、知识产权及知库成果、艺术及产品成果、科研成果奖等六种类型构成。

第八条 科研业绩评价由科研积分表示。根据贡献度将各得类型的科研业绩区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积分。由此形成评价对象总科研积分。见附表1。

第九条 由多人完成各类科研业绩,在附表1说明中未明确处理办法的,上述条款未确处理原则的,根据附表2进行在合作成员之间分配科研积分。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统计。成果完成人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漏报或缺少证明材料不予统计。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算个人积分并公示。

第三章 科研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考核是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组成部分。科研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学院、系、处等)负责,部门根据当年科研积分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依据。

第十三条 作为聘期考核和新聘期聘任的依据。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聘期考核在聘任期结束时进行,学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聘期最低科研积分标准形成考核结果。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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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科研积分标准见附表3。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达到最低科研积分2倍的为优秀等级,达到规定最低科研积分1.5倍的为良好等级,达到最低科研积分的为合格等级,未达到最低科研积分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科研积分标准进行调整:

(一)凡是在考核周期内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分阶段进行考核,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科研积分标准;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脱产进修、挂职、讲学或支教的教师,脱产满12个月的,减免1年科研积分;3个月以上不超过9个月的,减免半年科研积分。

(三)教学业绩突出的专任教师降低最低科研积分标准,具体办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者,按聘任职级考核。

第四章 科研业绩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奖励按自然年度评定和发放。学校在年度绩效工资预算内列支科研业绩奖励金。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奖励金分为校级科研成果奖金、上级科研成果配套奖金和科研项目立项奖金。各类奖金的条件和标准见附表4。校学术委员会在附表4的基础上对获奖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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