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 图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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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正文部分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必要的试验资料。

1.0.4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1.0.5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0.6 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0.7 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1.0.8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6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9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0 人防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2 术 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2.0.4 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2.0.5 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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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明挖

地下工程地基上方全部岩、土层被扰动的开挖。采用明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明挖法。 2.0.7 暗挖

不扰动地下工程上部岩土层的开挖。采用暗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暗挖法。 2.0.8 防护门

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9 防护密闭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10 密闭门

能阻挡毒剂通过但不能阻挡冲击波通过的门。 2.0.11 门框墙

在门孔四周保障门扇就位并承受门扇传来的荷载的墙。 2.0.12 防爆波活门

简称活门。装于通风口或排烟口处,在冲击波到来时能迅速自动关闭的防冲击波设备。 2.0.13 密闭阀门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的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0.14 自动排气活门

靠阀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的称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2.0.15 防爆防毒化粪池

能阻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人工程内部的化粪池。 2.0.16 水封井

用静止水柱阻止毒剂进入工程内部的设施。 2.0.17 防护密闭隔墙

既能抗御核爆冲击波和炸弹气浪作用,又能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2.0.18 密闭隔墙

主要用于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 2.0.19 防冲击波闸门

防止冲击波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的闸门。

3 坑道、地道掘进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岩体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3.1.2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1.3 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 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5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3.2 施工测量

3.2.1 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测轴线方向,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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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3 复测两标准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 3.2.2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2 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3 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3.2.3 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少于3条,其间距不小于2m;

2 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小于2m;

3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每隔100m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3.3 工程掘进

3.3.1 坑道、地道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炮孔深度为1.8—3.5m; 2 周边炮孔间距为350~600mm; 3 周边炮孔密集系数为0.5~1.0; 4 周边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5 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为200~300S/m;硬岩为300~350S/m。

3.3.2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2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3 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 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 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l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3.6 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1 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2 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3 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3.3.7 运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轨型号: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15kg/m;

2 线路坡度:人力推斗车不宜超过15‰,机车牵引不宜超过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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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的上坡段;

3 轨道的宽度允许偏差应为+6mm、-4mm,轨顶标高偏差应小于2mm,轨道接头处轨顶水平偏差应小于3mm;

4 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5 采用机车牵引时,曲线段两钢轨之间应加拉杆。

表3.3.7 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 曲线半径 (m) 6 8 10 12 14 15 轨距加宽值(mm) 轨 距 600 15 10 10 10 10 5 750 15 10 10 10 10 10 600 30 25 20 15 10 10 外轨超高值(mm) 轨 距 750 35 30 25 20 15 15 3.3.8 坑道内采用汽车运输时,车行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倍车宽加2.5m。

3.3.9 车辆运行速度和前后车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牵引列车,在洞内车速应小于2.5m/s;在洞外车速应小于3.5m/s;前后列车距离应大于60m;

2 人力推斗车车速应小于1.7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20m; 3 人力手推车车速应小于l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7m; 4 自卸汽车在洞内行车速度应小于lOkm/h。

3.3.10 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3.3.11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2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3; 3 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Sm/s;

4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后方可停止运转。 3.3.12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 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简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简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l0m的硬质风筒;

3 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l0m; 4 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3.4 临时支护

3.4.1 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混凝土的原材料:

1)应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不得低于32.5级;受潮或过期结块的水泥严禁使用; 2)应采用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应大于2.5,含水率不宜大于7%; 3)应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其粒径不宜大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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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使用含有酸、碱或油的水。

2 混合料的配比应准确。称量的允许偏差:水泥和速凝剂应为土2%,砂、石应为土3%。 3 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搅拌。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lmin,自落式搅拌机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2min。

4 混合料应随拌随用,不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

5 喷射前应清洗岩面。喷射作业中应严格控制水灰比:喷砂浆应为0.45~0.55,喷混凝土应为0.4~0.45。混凝土的表面应平整、湿润光泽、无干斑或流淌现象。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 6 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应超过5min,终凝时间不应超过lOmin。

7 当混凝土采取分层喷射时,第一层喷射厚度:墙50~lOOmm,拱30—60mm;下一层的喷射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当间隔时间超过2h,应先喷水湿润混凝土表面。

8 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墙不应大于15%,拱不应大于25%。 3.4.2 锚杆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的孔深和孔径应与锚杆类型、长度、直径相匹配; 2 孔内的积水及岩粉应吹洗干净; 3 锚杆的杆体使用前应平直、除锈、除油;

4 锚杆尾端的托板应紧贴壁面,未接触部位必须楔紧,锚杆体露出岩面的长度不应大于喷射混凝土的厚度;

5 锚杆必须做抗拔力试验,其检验评定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3.4.3 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使用前应清除污锈;

2 钢筋网与岩面的间隙不应小于30mm,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 3 钢筋网应与锚杆或其他锚定装置联结牢固;

4 当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混凝土覆盖后铺设。 3.4.4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纤维的长度宜一致,并不得含有其他杂物; 2 钢纤维不得有明显的锈蚀和油渍; 3 混凝土粗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lOmm;

4 钢纤维掺量应为混合料重量的3%~6%;应搅拌均匀,不得成团。

3.5 工程验收

3.5.1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 项 目 口部水平位置偏移 口部标高 毛洞坡度 毛洞宽度(从中线至任何一帮) 毛洞高度 (从腰线分别至底部、质部) 预留孔中心线位置偏移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偏移 允许偏差(mm) 100 4-100 4-10% +100,-20 +100,-30 20 50 3.5.2 毛洞局部超挖不得大于150mm,且其累计面积不得大于毛洞总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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