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0 15:08: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修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04 【实施日期】2014.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二〇一四年四月)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所将根据报价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报价回购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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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报价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会员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

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会员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会员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本所对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经本所同意。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报价回购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适用本指南。

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

具备证券自营和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间参见《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流程及办理时间》(附件1)。

会员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承诺函》(附件2);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包括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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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书;

(五)《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资料概览》样本; (六)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折算率委托计算协议; (七)《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 (八)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

(九)《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申请表》(附件3);

(十)负责报价回购交易的公司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十一)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提交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投资顾问协议; (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业务申请书应当列明报价回购交易报备额度,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业务申请书上签字,并严格按照如下文字做出承诺:“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会员应当委托一家或以上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专户管理人。基金专户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两年以上,具备基金专户管理及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运作管理的经验;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合规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最近两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四)与会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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