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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刘 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諧社会的重要使命。因而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这对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都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试就检察机关如何转变思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创新工作方法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通过履行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对社会生活领域、发展环节、组成部分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解决办法,以避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同时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社会管理创新服务。 根据宪法的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法律定位,决定着检察机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也是捍卫者。而法律监督机关要贯彻中央部署,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能得以实现。新的形势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能不能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关键在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是否能够更新,监督职能是否能够恪守,工作方法是否能够创新。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树立正确理念
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是党中央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举措,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而社会管理创新实质就是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格局。要推进这一新格局的建立,需要检察机关必须改变单纯执法的思维,让理念创新与管理创新同步发展,协调一致。
当前,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程中,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一些错误性认识。有的观点认为,社会管理主要应以政府职能为主导,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无所作为也无须作为,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被动应付即可;另外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便是为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此来配合社会管理工作的推进,只要正常履职即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需要再做其他创新举动。
显而易见,这些观点都过于狭隘,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其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包涵社会管理的属性。作为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社会管理者的理念,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研究,主动应对社会管理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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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立足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不断发展。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离开执法办案,检察职能便无从谈起,而社会管理创新也变得只是一个口号。
(一)严厉查办职务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管理相关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不断加大对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实质上就是公共管理权的异化问题,贪污、受贿、渎职等腐败现象,既是公权异化现象,同时也是社会管理缺失现象,而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的效能。因此,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把对公权监督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加以解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坚决打击各类职务犯罪,发挥震慑作用,才能有效促进有关社会管理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加速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协作意识,扩大检察机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程度
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实现部门互动,建立侦查科、侦监科、公诉科、法警队、技术科“联合一体”的办案机制,注重提高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水平;建立侦控、侦防、捕诉等多项联动机制,部门之间互通阶段性工作情况,对于工作中遇到的突发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与政法系统各单位互动协调,建立常态联络体系,健全量刑建议制度,充分利用量刑建议来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审判中落到实处。延伸检察触角,将事后监督扩大至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力度。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惩防结合,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政策在解决社会管理问题中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
一方面对重大、恶性犯罪施以重拳,严厉打击涉案范围广、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健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相关工作机制,在批捕、起诉关节准确把关,通过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取证,确保打击力度,构筑高压安全网。
另一方面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着眼于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和谐稳定,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等工作,继续探索和完善刑事和解办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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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民生检察服务机制,强化服务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
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树立牢固的服务为先意识,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具体检察工作实践而言,必须适当坚持检察职能的谦抑性,合理合法地行使批捕、起诉等公权力,在严厉打击恶性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的契合点,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责,以此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创新工作方法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避免守旧,创新的根本要求就是新颖,要区别于过去、高于过去,工作必须要有创新点,比如探索出哪些新的方法、采取了哪些新的举措、收到哪些新的效果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发展和改革大局中寻找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要保证既不逾越法律界线,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加强社会协同,深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参与程度
联合纪委、审计、监察等部门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群策群力,共同研究讨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在依法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能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提前介入预防的方针,在严厉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体系,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咨询、职务犯罪调查、警示教育宣传等活动。结合办案实践,进行个案分析、类案分析,发送预防性检察建议书,协助发案单位提高预防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
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创新接访工作机制,坚持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实行检察长亲自批阅重要来信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征求意见制度等,提高信访来访接待工作的实效。积极开展“检察官下基层进社区”活动,通过与基层代表展开座谈、走访辖区企业、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了解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改革创新,扩大检察工作领域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许多社会管理主体承担着法定监督职责,为全面正确地履行该职责,检察机关必须把监督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全力消灭监督的领域性空白。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情报渠道建设上搞创新,准确的情报对于研判形势,谋划部署工作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对此,检察机关要畅通诉求通道,积极接收群众来信来访,联合媒体、大众舆论,吸收各方面的信息来源,提升检察工作的监督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