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15:08: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目 录

1.总则 2.一般规定

3.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3.1初始登记 3.2转移登记 3.3变更登记 3.4注销登记

4.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5.预告登记

6.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6.1更正登记 6.2异议登记 7.文件登记

7.1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机构有关文件的登记 7.2当事人有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

7.3其他文件登记 8.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1.3(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

1.3.1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

(一)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 (二)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簿信息。

1.3.2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1.4(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文件登记颁发登记证明。 1.5(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1.6(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内容)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土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坐落(含房屋幢号、室号或者部位)、房屋编号;

(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即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宗地面积、独用面积、分摊面积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类型、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和房屋竣工日期;

(五)房地产抵押权状况,包括抵押权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

(六)地役权状况,包括地役权人、供役地和需役地、利用范围、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等;

(七)预告登记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