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0 3:12: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2-10-22 17:13:25 来源: 中国保监会
有0人参与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同时废止。
保监发〔2012〕92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机构登记和存管,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政策,依法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2.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
3.投资决策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
4.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5.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1.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相互分离;
2.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信用评级、项目评估、决策审批、交易结构设计、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规范;
3.业务岗位职责明确,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操作。 第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