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14:10: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萍乡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水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3〕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结合我市公共机构用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我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水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的组织工作,并负责萍乡市级机关及其他市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各县(市、区)已经成立节水办公室的应加强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并负责本级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在地市级机关及其市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二、适用范围 全市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系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节水型高校创建活动不在这次范围内)

三、建设程序

1.自评及申报。节水型单位申报工作由申报单位对照《江

西省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见附件2)进行自评,自评达75分以上的,编制《萍乡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申报书》(包括节水型单位申报表、节水工作总结、自评说明及有关附件材料,见附件3),向所在地相应的节水办公室申报。

在萍乡的市级机关及其他市级公共机构于每年10月30日前直接向市节水办公室申报。

2.初审及验收。在萍乡的市级机关及其他市级公共机构创建节水型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节水公室办负责初审,对审核达90分以上的,由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水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审核达75分以上不足90分的,列入创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进行自评,自评达90分以上的向市节水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并报送有关材料。

各县(市、区)创建节水型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节水办公室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进行初审,并提出整改意见。申报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各地相应节水办公室会同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

3.发布及备案。考核验收后,总分达90分以上的,由各地节水办公室会同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发布节水型单位名单,授予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称号,并报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四、验收程序

节水型单位验收实行现场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创建单位工作汇报;

2.查阅创建活动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现场抽查用水设备、节水措施及节水宣传情况; 4.组织评审,现场评分。 五、复查

节水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由原考核验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复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节水型单位称号。逾期一年不申请并接受复查的,自动取消其节水型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