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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宜府规[2012]1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02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规〔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日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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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夷陵区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 3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二)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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