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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3:11: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基层国税部门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防范

刘元龙

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到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自我维权意识日渐增强,税务稽查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监督,执法风险也成为稽查干部最为担心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就当前如何有效地防范基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谈几点看法。

一、基层国税部门税务稽查执法主要的风险防范点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存在于税务稽查的整个过程,易发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和协查五个环节。

(一)选案环节风险防范点。一是滥用选案权,超出管辖范围选案,任意扩大选案检查频率,导致税务行政乱作为。二是接到举报不受理、不登记、不记录,不履行职责,不及时兑现举报奖金导致举报人投诉,导致行政不作为。三是对受理的举报线索不传递、不核实,故意隐瞒案件线索,或未经核实而擅自处理,导致案件得不到很好查处,造成税款流失。四是未按规定保管选案相关材料,导致资料丢失损毁。五是泄漏举报人或举报案件情况,导致举报人正当权益受到威胁,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以举报人名义领取举报奖金,导致贪污行为。

(二)检查环节风险防范点。一是对应当立案的案子未进行立案查处,导致行政不作为;遗失调取的账簿资料,影响案件的查处,可能导致失职行为。二是应回避的办案人员参与稽查,单人下户检查,未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履行事项告知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稽查对象账簿资料,导致程序违规。三是泄漏案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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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情况,影响案件正常查处;未及时查办案件致使纳税人走逃,影响案件查办;因人情、关系或收受他人好处将查出的问题不列入稽查报告,循私办案影响案件查处,导致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四是未按照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随意下户检查,导致行政乱作为。五是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损害纳税人利益;以非法人员、非法程序、非法渠道、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程序违规影响查处的合法性,可能导致行政诉讼。

(三)审理环节风险防范点。一是拟处理、处罚对象不当,错误认定被处理、处罚对象,可能导致行政诉讼。二是未能实行案件审理的回避,未能按规定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影响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是未能按有关规定告知有关事项,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是未按规定审查证据、查明事实,造成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败诉或变更;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败诉或变更;对案件的处理、处罚不当,造成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败诉或变更。五是对达到标准的涉税案件未提交县(市、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达到标准的涉税犯罪案件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导致行政不作为,引发失职渎职行为。

(四)执行环节风险防范点。一是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税务法律文书,未开具扣押清单、收据或者未依法送达扣押决定,导致税款流失或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是未经县(区)局局长签批擅自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导致程序违规引起诉讼。三是未按规定行使税收优先权,遗失、损坏或擅自处理扣押物品,导致税款流失。四是对未经责令限期改正、超过法定范围、幅度或者有其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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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行为不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导致程序违规引起诉讼。五是未督促纳税人及时调整账务,影响税务稽查质量。六是对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稽查案件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行政不作为,造成税款流失。七是损毁、遗失稽查案件档案资料,影响案件资料的收集归档。

(五)协查环节风险防范点。一是接到受托协查案件,不及时提交领导审批,移交检查组进行检查,导致行政不作为。二是未根据稽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准确录入受托回复信息并及时回复,导致受托协查逾期回复。三是对受理的发票协查案件未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导致相关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隐患处理不当。四是对领导审批后的委托协查信息未发出或未及时发出委托协查函,导致受托协查逾期回复。对收到的委托协查结果未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导致受托协查逾期回复,回复结果不符要求。五是对突发性涉税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领导并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处理,影响案件查处或导致不良后果。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由于稽查方法和程序的不当而引发的风险。如调取纳税人账簿未按照规定时间送还,稽查人员在未开具《税务稽查通知书》的情况下就擅自到企业检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等,引起纳税人行政诉讼。

(二)由于稽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而引发的风险。税务稽查工作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都有较高要求,既需要熟悉税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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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财务会计、计算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更需要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敬业精神。而实际工作中有的稽查人员业务不熟,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稽查执法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甚至违反程序、滥用职权,增加执法风险日。有的稽查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偏低,容易引发风险。如稽查人员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稽查执法不力,造成不征少征税款。同时,当前涉税违法手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智能化,稽查人员稽查过程中,很容易被假象迷惑而造成失误,增大稽查执法风险。

(三)由于纳税人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而引发的风险。随着社会法制环境日趋完备,税收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观念、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税法遵从度有所提高的同时,对税务稽查的抵触、防范意识也不断增大,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频繁出现,执法风险日趋加大。

(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引发的风险。随着税务稽查体制、机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项内部制度日趋完备,但在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方面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检查实施监控不够严密,稽查人员手中权力过大、执法随意性强,导致弄虚作假、查而不实、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出现,收人情税、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现象尚未杜绝,而外部监督往往鞭长莫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不胜防。

(五)由于政策因素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与税务稽查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上。由于立法和制定税收政策法规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漏洞,加之实施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政策法规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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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涵盖和解决,税务稽查人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时难以把握政策,一定程度承担了政策法规缺陷带来的执法风险。同时《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更加细化稽查工作的法律责任,对税务稽查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稽查执法风险。

(六)由于外部环境干扰引发的风险。一方面是少数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扶持企业发展、保护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等名义干预税务稽查工作;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检察等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对税务稽查执法存在一定偏见,较易形成执法风险;以及部分人情关系的影响,导致稽查局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时处于两难境地,出现检查难以深入、定性和处理困难等问题。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稽查流程。认真做好查前调查,掌握待查单位的经营信息,有的放矢。科学编制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标、稽查风险的评估、检查重点以及检查步骤和方法等内容,因地制宜,推行分类稽查。加强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取证,控制稽查风险。强化稽查案件的分级集体审理制,严把案件质量关、定性关;严格实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办人情案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严格执法责任追究,从制度层面最大程度地杜绝一切不廉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堵塞稽查工作漏洞,夯实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基础。

(二)提升人员素质。加强稽查人员法制教育,分析解剖系统内发生的稽查风险案例,强化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杜绝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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