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咨询机构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3 5:17: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它是我国一种新出台的强制性认证要求。不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或不能通过认证认可的现场评审、不能取得认证认可的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主要针对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可以预见的),将被直接关闭或通过其他途径清退出司法鉴定领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国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京、鲁、川、渝、江、浙)等6个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和认可试点,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按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或者实验室认可(依据CNAS-CL01:2006 idt ISO17025:2005)、

检查机构认可(依据CNAS-CI01:2006 idtISO17020:1998)。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目前,上述试点已经结束,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工作可已经全面启动。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鉴定领域、不同规模的各类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超过4900多家,其中某些省份超过200,300家。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不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规、违法鉴定屡有发生。

同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普遍存在着人员青黄不接、或不到位;设备落后,或配置不齐;鉴定方法随意选用,不一致;鉴定材料管理松散,不注意保密;环境设施较差,等诸多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非常有必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按照认证认可的准则建立起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通过严格执行鉴定流程、认真执行质量监督、落实

质量控制措施、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从而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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