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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4]5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01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 1 / 2
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卫生法规、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统筹协调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
(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紧急处置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五)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监督卫生人员执业标准、医疗卫生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执行,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从业许可制度。 (六)负责全市食品卫生、公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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