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0:05: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县经合办(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银行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下称处置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1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集聚区管委会及所在乡镇(街道)为处置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调查及处置;县财政(地税)局负责保障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运转的各项经费;发改、建设、国税、地税、统计、环保、供电、金融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章 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认定 第五条 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不符合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工业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2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但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含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容积率、投资强度50%的建设用地(不包含政府同意企业预留用于发展空间的用地);

2.土地出让两年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大于三分之一以上,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3个月以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15%,空地连片面积仍超过10亩的。

3. 自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投产的或投产后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等约定产出率的。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产出率高于《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以《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准;

4、项目开工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项目已投产,但连续停产满一年的。

5、其他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情形。

第三章 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和利用

第八条 闲置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造成闲置的,可采取协商收回、置换土地等办法处置。

第九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但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含项目入园投资协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