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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4 2:43: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除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均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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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并详细列出测算依据等;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初审意见。

(六)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七)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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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可替代总量指标”为现有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

(九)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行业“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十)在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方案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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