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7:23: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山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号)、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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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负责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司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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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公司律师申报表;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本单位公司律师,并提供以下证明,内容包含:

、申请人企业员工身份证明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等相关情况;

、申请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中央企业在我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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