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1 13:45: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杭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某某某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2016年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特申请复议。

事实理由: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

1,未召开听证会或告知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会,没有经过听证程序而直接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听证的执行人员应当公开;执行听证的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案裁定冻结的存款为400万元,符合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打包申请人未收到法院关于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也没有被告知可要求举行听证会。

2,裁定书没有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有多种方式,即使穷尽常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送达方式,仍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系法人且正常经营,有固定住所,从未更换过,但从2016年3月3日贵院作出裁定开始至今,但从未收到过法院裁定书的任何通知。

二、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同时法律适用违反法律规定。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案外人)

1,原告错列案外人(杭州某某某培训有限公司即某某公司)为被告即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时被告某某公司也明确表明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

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可见,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提供属实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本院没有冻结申请人执行依据。

(二)法律适用违反法律规定

1,诉讼请求的借款金额及利息与冻结的金额不相符。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金额300万元借款及利息,而冻结申请人的存款为400万元,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2,担保金额与冻结的金额不相符。

本案中,原告担保物保即轿车(浙A某某某JK),但贵院并没有对该车予以评估并确定担保金额。即使评估,该轿车的价值也明显低于冻结申请人的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