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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作 者 吴烁峰 考试批次 1903 学籍批次 1803 学习中心 广东惠来奥鹏学习中心[15]VIP 层 次 专升本 专 业 法学 完成时间 2019年9月3日
一、案例
案例分析2: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 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
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案例中离婚所要解决的不是经济问题。例中离婚是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她丈夫重婚属于刑事案件,是要分开进行,由不同的审判庭予以审理的,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和同一个法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本案中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该在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同时离婚所要解决的也不是经济损失上的问题,法院理所应当不予和重婚案件同时审理。
(二)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案件,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对的。当然如果被告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甲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