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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1:32: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解读《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深入治 理领域内发承包双方的突出问

题,北京市住建委重点针对肢 解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作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划分责 任,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下面,我们就根据《通知》的要 求,解读总承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建设单位(业主) 二、总承包方和分包方

一、建设单位(业主)

(一)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 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 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 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解读

上述规定的意义旨在禁止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需要压缩定额工期的,必须满足如下

三个步骤,否则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0万-50万的罚款。

● 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

● 建设单位要求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显示 因此增加的费用,

且不得压缩超过定额工期的30%;

(二)不得指定分包和重要材料不得指定供应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压缩超过定额工期30%的,处以20万-50万的罚款。

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 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 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 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 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

禁止甲指分包,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禁止甲供材,否则

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三)暂估价和暂估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和暂估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

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超过30%的,视为该

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 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

人在工程具备招标 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 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

当依法招标发包。

解读

1. 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若超过, 则招标文件不能备案,需整改满足条件后方可再次发包;

2. 暂估项目满足如下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当招标发包。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 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一)质量安全负全责,分包不服管理担次责

●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

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 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 带责任。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解读

上述规定明确: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所有安全、质量负责,不因分包和供应商是否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