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精选)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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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电集生[2003]177号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搞好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搞好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一般可协议委托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技术监督工作。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工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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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集团公司已投产发电厂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部负责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应成立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发电企业成立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发电企业按专业成立专业技术监督网开展技术监督活动。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部门为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机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筹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技术监督的领导职能;

2.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3.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4.审批对发电企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 2.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并对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会议;

4.参与在建和已投产发电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 5.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

6.按照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制度的规定,提出对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的技术监督职责为:

1.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已投产发电企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检查发电企业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的技术监督职责为:

1.组织在建电厂的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2.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的各项规定,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技术监督制度及实施细则;

2.组建专业技术监督网,建立厂(公司)、车间(部)、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

3.掌握本企业设备的运行、检修、缺陷和事故情况,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制定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总结、考核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5.组织技术监督人员工作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监督网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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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厂(公司)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和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的要求,认真完成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2.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3.对于达不到监督指标的项目,立即向厂(公司)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临时应对措施,供领导决策。同时,有权向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汇报;

4.做好技术监督检测仪器仪表的维护工作,确保技术监督项目指标的准确有效;

5.认真记录各项技术监督数据,建立、健全设备的各项技术监督档案。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

6.参加技术监督培训,努力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三章 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及电力试验研究院(所)三方的关系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并检查发电企业各项技术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技术监督服务范围、双方职责及收费标准等。协议中要明确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每季应向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在本区域的分支机构报告委托监督服务的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情况。各发电企业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的技术监督服务协议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分支机构核备。

第四章 技术监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1.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振动、水工等方面。对影响设备健康水平、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及评价,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2.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即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等整个过程。

第十九条 对技术监督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和生技部门要提高对技术监督工作的认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采用科学有效的手段,认真开展技术监督活动;

2.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技术监督组织机构,落实责任。按监督项目建立监督网,依据技术监督标准、规定,做好技术监督工作。建立技术责任制,实行签字验收制度,做到责任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

3.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按期完成每一项监督指标,提出监督中发现设备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措施,使被监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要建立健全各种技术监督工作档案、规程、制度和技术资料,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等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原始档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