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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体会
作者:黄国华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6年第13期
摘要: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国家认监委以国认实[2016]33号文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本文就新版评审准则,谈谈学习体会。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体会 前 ;言
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经试行和修订,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新版评审准则主要包括4章,详见表1。 表1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主要章节
[序号\&章节号及名称\&章节名称及条款号\&1\&1.总则\&分为1.1~1.3条\&2\&2.参考文件\&含11个部门规章和8个标准\&3\&3.术语和定义\&3.1 资质认定 3.2 检验检测机构
3.3 资质认定评审\&4\&4.评审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为4..1.1~4.1.5条)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分为4.2.1~4.2.7条)
4.3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分为4.3.1~4.3.4条)
4.4 具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分为4.4.1~4.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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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分为4.5.1~4.5.11条,4.5.12条又分a)~f),4.5.13条又分输入a)~n)、输出a)~c),4.5.14~4.5.19,4.5.20又分a)~c),4.5.21又分a)~e),4.5.22~4.5.27条)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一、理解要点 1.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检验检测机构还要执行相关的评审补充要求,例如司法鉴定机构应执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2.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统称。一般来讲,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符合性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符合性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向社会既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符合性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包括以下3类:
a.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若是第一方(生产方)、第二方(需方)检验检测机构则不需通过资质认定。
b.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符合性评价结果的检验机构(原检查机构),如××方圆检验认证公司,主要依据GB/T27020《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开展工作的机构。
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如司法鉴定机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等。 3.关于人员管理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人员管理程序,该管理程序应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不仅仅是以前的人员培训程序。 4.关于最高管理者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管理体系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和履行承诺,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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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设备检定或校准后的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进行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的内容包括:a.检定结果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b.校准获得的设备的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是否有修正信息,仪器是否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6.检验检测的分包
检验检测的分包包含“有能力的分包”和“没有能力的分包”两种形式。
有能力的分包是指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分包。没有能力的分包是指其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没有能力的分包需注意的是不能将产品的所有检验检测项目分包,转包。即不能百分之百的分包,而只能分包其中的一部分项目或参数。不管哪种分包,在检测报告中均应注明分包情况,并预先征得客户的同意。 二、结语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之前的旧版相比,有许多新的变化,比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理解、制定人员管理程序的要求、最高管理者的作用、没有能力的分包和特定领域的评审准则要求等都有新的规定。值得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从而为社会提供准确、客观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参考文献: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2016]33号文.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文件及标准汇编.中国质检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