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3:31: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调相运行启停费用补偿
机组启停调相一次,按机组容量补偿14元/MW。 2、调相运行成本补偿
按发电机组容量及调相运行时间补偿。 补偿费用=Y调相×PN×t调相
式中,PN为机组容量,单位为MW;
t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 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15元/MWh。 第十六条 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补偿 (一)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装设AVC装置的机组,若AVC投运率达到98%以上,且AVC调节合格率达到99%以上,按机组容量和投用时间补偿:
补偿费用=
?λ调节?99%??100%?99%??PN?YAVC?tAVC
式中,λ调节为机组AVC调节合格率; PN为机组容量(MW);
YAVC为AVC补偿标准,取0.1元/MWh; tAVC为机组AVC投用时间,单位为小时。 第十七条 旋转备用服务补偿
(一)对高峰时段发电厂提供的旋转备用补偿;
(二)旋转备用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排日发电计划时,预留的旋转备用给予补偿; (三)旋转备用容量按10元/MWh补偿。 第十八条 黑启动服务补偿
黑启动辅助服务按厂补偿,标准为0.6万元/天。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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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二十条 电压、电网频率、实际有功(无功)出力和发电负荷指令按规定周期采样。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按规定周期存储电量值。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专门记帐、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按月度分别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发电厂按上网电费的比例分摊。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R分摊?R总分摊?iFi?Fi?1N
i式中,R总分摊等于月度总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Fi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 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结算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对于弄虚作假,擅自篡改信号或数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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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统计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对统计结果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其中,山西、山东电力调度机构报当地城市电监办,其他电力调度机构报华北电监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
每月25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结果。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与省(市)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补偿和统计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属地城市监管办依法协调或裁决。未设立城市监管办的省(市),由华北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华北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将根据华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华北电监局根据辅助服务运营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修改,报国家电监会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华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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