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7:39: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的总称,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方:
1)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又是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2)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都能成为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两者主要关系:
(1)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2)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的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有多重身份。
(行政机关有多重身份,行政机关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时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全是行政机关(有些组织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法定授权组织))
7、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概念:
派出机关: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划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设立机关 行使职权 种类多少 设立依据 法律地位 派出机关 某级政府 一般行政职权 派出机构 政府的工作部门 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不同级别3类: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必要性+上级机关批准 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根据工作需要设定 一般无行政主体地位,仅是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称为行政主体——法定授权组织 11
8、法定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
(1)两者都是非国家机关组织,都只在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之时才享有行政职权;
(2)都指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某项职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某项特定的事项;
(3)二者范围大致相当——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这些组织若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之时,为法定授权组织。若法律、法规、规章的胡搜去,而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些职能,则又成为被委托组织。 不同点:
(1)权利来源不同:取得行政职权时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基于行政机关委托。 (2)获得行政职权的程序不同:通过立法程序获得;通过一般行政程序。
(3)对组织自身条件的要求不同:对被授权组织的条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委托组织的条件有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法律地位不同:被授权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地位;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9、行政行为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1、主体要素: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 2、职权要素:是运用行政权能所做的行为
3、外部要素: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为
4、法律要素:A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B且该影响是行政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10、简述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与抽象比:1、调整特定的人或事2、仅对本次事项处理有效,不能反复适用3、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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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性: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定性: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做出的行为 单方性: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外部性: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
1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
(2)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
(3)一般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规范,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才能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作用。
(4)在程序上更接近于立法,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
12、简述具体与抽象的联系与区别(必考)
调整范围 反复适用 影响作用 具体行政行为 调整特定的人或事 仅对本次事项处理有限,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抽象行政行为 调整不特定的人或事 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并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才能实现其目标和作用。 效力的时间性 效力的溯及力 行为程序 只针对行政相对人过去的行为有拘束力 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强调调查程序、听证程序 针对将来的行为也有拘束力 被撤销后,不溯及既往 接近立法程序(一般要求征求意见以及公布程序) 两者区分的意义——救济范围
1、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法7,公民、法人或其他族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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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1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其行为的内容和结
果将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的行政行为。 (一)公定力
1、行政行为一经生效,不论其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合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予以尊重、履行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未依法变更或者有权机关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而应视为有效行政行为,并受其约束。
3、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真正合法
4、公定力并非绝对的,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具有公定力,对于明显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 (二)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1、对行政相对人——过救济期,不得争议
行政行为经过法定救济期间,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便不能针对该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法律上的争论。
2、对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撤销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一个有效的行政行为。 3、确定力是相对的
行政主体如果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确有违法,可以依法予以改变,但对受损害的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国家机关请求变更。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1、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主体要履行行政主体所确定的义务,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撤销。 2、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对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必须遵守。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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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效力。
14、行政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区别: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地,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法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15、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强制措施(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设定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情况。
(三)实施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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