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2:54: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6、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深层次,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以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其启动需要相对人、相关人的申请 3)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4)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查制度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6)是行政相对人主观上认为其合法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1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联系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法院应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联系:
1、都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核心 4、两种程序存在衔接关系 区别: 性质 受理行政复议 准司法行为 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行政诉讼 司法行为 人民法院 16
机关 2、所属的人民政府 3、上一级主管部门 受案范围 审查范围 审理程序 相关制度
一定范围内适用调解 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审理 司法程序;二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一般不适用调解(除行政赔偿诉讼外) 1、认为行政违法案件 2、认为行政不当案件 1、合法性2、合理性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认为不合法的案件) 合法性 1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考)
(一)选择型
自由选择:1、先复议后诉讼2、直接进行诉讼3、既提起复议又进行诉讼 1、先复议后诉讼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除外
(2)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3)申请人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期满15日内 2、直接进行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既提起复议又进行诉讼 (1)先受理机关管辖
(2)同时受理的,由申请人选择
(3)在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4)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二)必经型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1、一级复议前置(T30、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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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二级复议前置(海关纳税争议) (三)选择兼终局型
行政相对人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如果选择了复议,就不能再选择诉讼。(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T29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或者停留、未持有有效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入境证件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一级复议必经,二级选择终局型
行政相对人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必须先经过一级复议。待复议后,便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自由选择。但如果选择复议,就不能再选择诉讼。(复议法1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直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五)复议终局型
行政相对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诉讼,而且复议决定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
复议法T30、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直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直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条例T2应当向省、自、直人们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9、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许可意味着法律的一般性禁止,为公益需要而放宽;虽无禁止,但出于公益而须控制。 (2)行政许可的目的:控制公益上的危险或者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 (3)是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 (4)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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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要式行政行为 (6)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7)是外部行政行为 20、证据——原被告的举证责任 21、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说服、教育、劝告、建议、鼓励、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非强制性手段,促使相对人自愿做出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以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
1、没有任何强制性,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不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2、但若行政机关进行了错误的行政指导,从而造成相对人的利益损失,可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用非强制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管理行为。它适时灵活地采取劝告、指导、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以有效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其特征:
1、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2、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3、是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 5、适用法律优先原则 6、是一种外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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