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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苏财社[2014]25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1.04 【实施日期】2015.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4〕259号 2015年1月4日)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社〔2014〕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175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残联制定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附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社〔2014〕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175号)要求,为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满足残疾人多样化服务需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突出残疾人服务公共性和公益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创新残疾人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提升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残疾人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探索并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明确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等,促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队伍健康发展。争取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实施内容 2 / 3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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