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3:09: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起到了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目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摇身一变。原已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采用非正常手段,故意隐瞒本人已经就业的真实信息,而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要求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原持有的营业执照注销或者丢弃不用,现又重新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个体登记并享受免予缴费的政策优惠。
偷梁换柱。原已从事家庭成员开办的个体、私营企事业的经营活动,现又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将原以家庭成员为负责人的营业执照注销,又以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重新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个体登记并享受免予缴费的政策优惠。
移花接木。按政策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违反规定,将《再就业优惠证》擅自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则谎称是受他人雇用,从而达到欺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享受免予缴费的政策优惠的目的。
二、解决对策
积极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协调,搞好沟通,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从源头上把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关,堵住《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纰漏,严防个别人员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利用《再就业优惠证》钻国家政策的空子。
严格优惠政策的审批工作,在办理营业执照前要严格对经营人员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掌握手材料,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员骗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本不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 对已凭《再就业优惠证》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政策优惠的经营者,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动态,对有“摇身一变,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嫌疑的从业人员,增大巡查的密度,时时掌握其实际经营动态,必要时可采用内查、外调等取证办案的方式,真正弄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政策优惠的人员,在建议劳动部门取消其《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的同时,追缴其已享受的各种优惠费用。
对按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设立专门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对享受优惠政策期限已满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进行调整,使国家的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