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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批准部门】 【发布日期】2011.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合同 【全文】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1]296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2011.08.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1732631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1〕296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的销售、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纳入全市网络化管理系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并于2011年8月1日开始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本协议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 2、协议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3、本协议不得翻印。

4、本协议安置房屋总建设成本为本协议所指向房屋的建设总成本。

协议编号: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被安置人):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安置房屋状况

安置房屋销售许可证号:

安置房屋坐落: 区、县 路、道、街、镇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电梯设备 。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安置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安置房屋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

第二条 安置房屋建设成本

安置房屋建设成本按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屋建设成本为每平方米 元。 安置房屋总建设成本为 元,计 (大写)。

第三条 缴交房款

根据以宅基地置换房屋签订的书面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应当安置房屋总面积部分时,乙方应对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缴交房款:

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过 平方米的部分,乙方应按照每平方米 元向甲方缴交房款;超过 平方米的部分,乙方应按照每平方米 元向甲方缴交房款。 乙方应向甲方总计缴交房款为 元,计 (大写)。

第四条 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

乙方需缴交房款的,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条 安置房屋的交付及交付日期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安置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协议。 2、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协议继续履行。乙方应每日按安置房屋总建设成本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