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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作者:李思明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19期

摘要:现代社会公众与行政机关的合作、参与、沟通,使得行政程序变得更加民主化,需要我们去建立互相协商、合作以及监督的公众参与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词:互相协商;监督;合作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9-0201-01

一、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和建立公众与行政主体进行交流平台。 在进行行政程序公众参与制度中,首先并且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交流平台,使公众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参与到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中。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到行政主体的活动中,发挥公民监督、评议、建议作用,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公众发表对政务以及当前社会存在问题、政策的看法、意见,并且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讨论、征求公众意见。尤其是互联网的作用不容忽视,很多政府机关在网上都以微博的形式进行发表政务或者发布通知,这种方式与社会公众联系密切,公众了解机关政务或者参与发表意见的过程是开放的透明的,并且能够更加有效的让社会公众对行政主体的活动参与进来。2设立民众评议机制,让民众对行政机关的日常行为活动以及工作效率、态度进行监督、评议,民众对行政机关进行打分或者评选,最终结果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挂钩。3设立行政机关的开放日或者交流日,定期定点与民众进行交流,方便民众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具有规范和保障性质的公众参与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众参与到行政主体活动中以及行政主体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的,就是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公众参与到行政主体的制定法规、规章活动中,行使自己的提建议、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这些法规、规章也起到保障公众权利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确保行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法规、规章更加能体现公民利益。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也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在规定中,一些直接涉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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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利益的权益时,法律中规定的是“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而不是“应当”,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有了可趁之机。又比如,规定制定过程中涉及公众利益时,只有在“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候,才“应当向社会公布”这样的法律规定难免让人怀疑其是否真能起到公众广泛参与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程序中,需要进行通知和评议,这一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发布公开通知,告知起草的规章草案具体内容,并且邀请相关利益人进行参与,提出意见,行政机关考虑这些意见并且最终制定规章。我国对这种模式可以借鉴,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使得行政程序参与方的多元化,需要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参与的利益,听取广大群众的政治诉求,这样的法规才能做到真正的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三、建立行政主体和公众相互平衡的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能够在每一个可能干系自身利益的决定程序中参与进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听证制度成为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公众参与制度。听证会既能够使有关各方充分陈述客观事实,又能让陈述人从自身角度出发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是一种各方都能充分辩论、协商的过程。在听证会中获取的公众意见作为立法或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法律法规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我国现在在建立与公众交流平台方面做出了较多了成果,主要是用网络的方式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已经在处理某些事件时及时将情况发布网上,让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但是采用与群众在网络上交流的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不是每个人都会去使用微博等新兴交流工具,二是虽然进行交流,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来说,缺少强制性,监督作用也不是很明显。虽然这是一种趋势,但是还未普及也没有广泛应用。听证制度从监督和民众权利行使的角度来看,更具有实际意义,并且效果更加明显,这是取决于听证的程序和内容而言。所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势必称为一种趋势,这也是和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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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做到以听证制度和制定规范法律文件为主,建立广泛交流平台为辅,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必定能够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更加全面、深入,国家更加强盛。 参考文献

[1]参见陈军平、马英娟:《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期.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3版,第385页.

2007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