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无因性否认论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21:59: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票据行为无因性否认论

摘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为学界普遍认同,学者对其也多有论述,但均集中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绝对无因亦或相对无因,或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意义及效力范围等,但笔者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并非不可取代,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取而代之,并且,更为通俗、适用性更强,因此,对票据行为无因性持否认态度。

关键词: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

我们通常所说的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关注的是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接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理论上对于票据无因性又有绝对无因性和相对无因性之分。相对无因性认为无因性原则有例外,即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基础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则票据关系亦无效。而绝对无因性认为票据是否有效一律不受

基础原因关系影响,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直接当事人之间亦应主张票据关系有效。

我国《票据法》为维护交易公平,节约诉讼成本,并不限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行使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多数学者基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我国采纳且应该采纳相对无因性。

我国理论界对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也存在普遍承认的态度,例如,票据无因性原则仅能够对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方可发挥作用,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权利主张。当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时,如果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为票据上的请求,票据债务人得以基于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权人。

德国学者从罗马法意义上的合同理论对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无因性)进行了解释。根据相对性原则,债务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和其他法律关系产生,而票据被背书转让,每一次背书转让通常均基于各自不同的基础关系。所以,每次背书都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付款承诺,持票人不能提出基于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当事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综上,笔者认为,真正的票据行为无因性是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行为是否会因其原因关系无效而无效的问题,而

非其他。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替代-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功能是票据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现代票据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的。票据的无因性正是为该功能的实现而创造的。通说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保障保障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因为“第三人实际上是交易秩序的化身”。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票据的无因性使受让人无需关注转让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关系的效力如何,其只需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关注票据的记载是否合法、完全、背书是否连续等形式要件即可,避免受让人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核实原因关系效力。

然而,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无因性对于第三人(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并不绝对,该第三人需具备以下要件:(1)第12条规定,第三人在取得该票据权利时需善意。(2)第10、11条规定,第三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需支付对价。否则,其权利无法优于前手。(3)第31条规定,第三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需履行法定转让方式(主要指背书转让)。背书的连续性是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必备要件。

笔者认为,票据无因性的不可替代性存疑,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取而代之,而且可以弥补票据行为无因性过于抽象化之不足。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