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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07]1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6 【实施日期】200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7〕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 1 / 2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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