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基本知识与应用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14:54: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商品条码基本知识与应用指南

一、商品条码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标识商品的核心是一组数字代码。这组数字通过一套规范、符合国际标准的注册与编码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对商品项目的唯一识别。同时,它采用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与这组代码相对应,使这组代码能够被自动识别与采集。商品条码技术极大地推动了商业信息化、自动化的发展,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商品信息交换。

商品条码标识的对象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和物流单元。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如作为一个零售商品单元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一听啤酒或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等。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如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内装20条的一箱香烟、内装24瓶的一箱啤酒等。物流单元是指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每个运输单元进行跟踪与识别,如装有100箱香烟的一个集装箱、装有10箱啤酒的一个托盘等。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和物流单元在整个供应链的各环节中的关系见图1。

图1 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和物流单元在整个供应链的各环节中的关系

零售商品的商品条码标识是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的商品条码标识的基础。因此,下面重点介绍零售商品的商品条码标识。关于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的商品条码标识可以参见GB/T 16830《储运单元条码》、GB/T 19251《贸易项目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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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与符号标记导则》、GB/T 15425《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 16986《EAN?UCC系统 应用标识符》等国家标准。

(二)商品标识代码的结构

目前国际上最常见的用于标识零售商品的商品标识代码为EAN/UCC-13代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共13位数字组成。在我国,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和管理,商品项目代码由注册了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按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管理,校验码用于校验前面12位代码编码的正误,其计算方法可参见GB 12904国家标准,一般由标准的条码制作软件自动生成。我国已使用的EAN/UCC-13商品标识代码结构如表1。

表1 我国已使用的EAN/UCC-13商品标识代码结构

结构一 结构二 厂商识别代码 前缀码 690、691 * * * * 692、693、* * * * * 694 商品项目代码 * * * * * * * * * 校验码 * * 有些商品还使用UCC-12、EAN/UCC-8商品标识代码,其结构见GB 12904国家标准。

(三)商品条码符号

零售商品中,用于表示EAN/UCC-13代码的商品条码符号为EAN-13商品条码,其结构如图2。

图2

它包括条码符号的图形部分和供人识读部分。图形部分包含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以及左侧空白区和右侧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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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图形部分的条和空按照一定的规则排列而成。整个条码符号通常由专门的条码符号生成软件生成。注意:左、右侧空白区是商品条码符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忽略,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图2的外框不需印制,只需留足左、右侧空白区宽度尺寸即可。

UCC-12、EAN/UCC-8商品标识代码对应的条码符号结构见GB 12904国家标准。

二、有关规定

商品条码的注册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全国性的商品条码管理规定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有些省市还有当地的商品条码管理规定。依据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二)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三)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了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对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四)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且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违者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

(五)通常情况下,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应当与厂商识别代码对应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名称相一致。即使两家企业同属一个法定代表人,也不可共同使用一个厂商识别代码。违者以“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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