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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

[2018]60号)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8]6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1 【实施日期】2018.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

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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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 、遵守宪法 、维护宪法 、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应当进行宪法 宣誓: (一)省政府副秘书长;

(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除正职之外的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

(四)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省属各高校、省属各科研院所的副厅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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