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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0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5年12月24日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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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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