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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闽卫法监[2007]1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7.18 【实施日期】2007.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7〕14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的健康权益,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要求,组织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凡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许可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批 1 / 3

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

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二、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或福建省卫生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承担。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凡是2007年6月30日前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对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的要求进行自查,落实放射诊疗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放射诊疗许可的指导和督查工作。我省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2008年3月1日起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其余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2008年9月1日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对于2007年6月30日前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项目,不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85号)精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行为的,要依法要求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福建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诊疗许可项目;委托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放射诊疗许可的资料审查,并进行现场审核。 六、放射卫生监管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放射卫生 2 / 3

技术和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队伍、机构的建设,努力提高我省放射卫生的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协调一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放射诊疗服务项目的管理,严格依法执业,强化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放射诊疗服务水平。

福建省卫生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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