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8:36: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07条 寻畔滋事、聚众闹事,在矿区或井下打闹的,根据情节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08条 擅自进入井下密闭或栅栏内,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9条 无正当理由损坏井下各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除赔偿外,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0条 因受到违章处理,对管理人或举报人辱骂、打击报复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11条 带头、唆使他人抗(罢)工或阻碍企业生产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12条 因设备故障或临时停电,在矿领导未宣布放弃当班生产前,作业人员擅自离矿下班而影响生产的,处责任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 擅自将非本单位人员带入矿区而发生打架、偷抢等事件的,由带入者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4条 未经矿领导批准,擅自将外来人员带入井下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5条 未经安全管理科批准,擅自调换工种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6条 偷盗企业、私人财产的,除返还或赔偿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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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员工家属在矿区矸石山、堆煤场所、井口区域捡煤的,对该员工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18条 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或者车辆、行人经过提升井口时,不听从井口作业人员指挥而强行冒险通过的,处20元至50元罚款。
第19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和培训的,每次处50元罚款;未经批准迟到、早退的,根据时间长短,每次处30元至50元罚款。
第20条 会议或培训过程中,在会场或培训室内接听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的,每次处20元罚款。
第21条 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工作或活动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
第22条 上班时间内,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除不计当班考勤外,处50至100元罚款;擅离职守发生事故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23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值班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
第24条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后勤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0元罚。
第25条 未经矿领导批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加工、制作、修理物件的,处100至200元罚款,涉及企业电费和材料的,应加收电费和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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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对“三违行为”熟视无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27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28条 不安有关规定或标准指挥安排,导致设备安装或其他构筑设施反工的,处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29条 不落实工作安排,不落实会议决定而影响安全和生产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30条 不按规定进行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善的,或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31条 未经矿长批准,不按带班计划下井带班的,除不计考勤外,处500元罚款;下井带班迟下井、早出井的,根据迟到、早退时间长短,处50元至200元罚款;应带班而未带班、带班迟下井或早出井,发生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处罚外,根据情节另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32条 不按规定执行手上交接班,导致不能及时供电供风而引起瓦斯超限的,根据报警等级处责任人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
第33条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控和开展隐患排查(包括岗位隐患排查)或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不到位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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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至2000元罚款。
第34条 对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而冒险作业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35条 对各级各类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或问题,不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因特殊情况向安全管理部门报批的除外),根据隐患等级对整改责任者和验收督促者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处整改责任者和验收督促者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36条 对人为造成的隐患或重复出现的隐患,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37条 作业前,作业过程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的,处责任人50元至10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责任人1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章入井规定篇
第38条 入井人员不佩戴防尘口罩或佩戴不正确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罚款,累教不改(3次以上)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班组长未履行个体防护监督责任的,处50元罚款。
第39条 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识别卡的,每次处50元罚款。
第40条 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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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入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入井未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每次处罚50元。
第41条 井口操作工和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入井人员不穿反光工作服的,每次处罚50元。
第四章采煤篇
第42条 不按规定执行传呼检查和“敲帮问顶”检查而存在危顶危帮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43条 未按规定回收支护材料或支护材料被掩埋既不采取措施取出又不报告的,金属铰梁按200/根赔款,0.8米液压支柱按400元/根赔款,1-1.2米液压支柱按500元/根赔款,巷道超前支柱按600元/根赔款。
第44条 能回收再用的木墩、木枋、木板未回收的,按20元/个罚款。
第45条 不及时掺设支柱(包括密集切顶支柱)和悬挂金属铰梁的,按50元/根计算罚款;能用铰梁而不用铰梁的,按50元/根罚款;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垫设槽口和掺设戗柱的,处50至100元罚款。
第46条 柱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按50元/处罚款;铰梁端面距、煤壁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按30元/处罚款;铰梁未接顶的,按30元/根罚款;机头机尾长钢梁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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