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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

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9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22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2008)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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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税务、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统计、人民银行、公安消防等部门,作为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2 / 3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指标,是指社会对建筑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侧重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对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以及合同签约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诚信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指标,是指行业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业企业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侧重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依法缴纳税费、办理社会保险、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诚信评价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质量情况;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三)银行信用情况; (四)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行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商注册和企业资质情况; (二)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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