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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of power supply and
consumption
for installat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B 50194-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1 总 则
1.0.1 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但不适用于水下、井下和矿井等特殊工程。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2.1 发电设施
2.1.1 在远离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现场,可装设柴油发电机、列车电站等发电设施。
2.1.2 发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2.1.2.1 靠近负荷中心。
2.1.2.2 交通运输及线路引出方便。
2.1.2.3 设在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1.2.4 远离施工危险地段。
2.1.3 发电站站区内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3.1 建筑物力求紧凑,符合生产运行程序。
2.1.3.2 发电机房设在站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控制室、配电室设在机房的下风侧。
2.1.3.3 冷却水池、喷水池设在机房和室外配电装置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1.3.4 站内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
2.1.4 燃油罐宜采用钢制油罐,其数量不应少于2个。
2.1.5 事故油池应设在发电机房外,其与发电机房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m。事故油池的贮油量不应少于全部日用燃油的燃油量。
2.1.6 柴油机应有单独的排烟管道和消音器;发电机房内架空敷设的排烟管应设隔热层。地沟内的排烟管穿越油管路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发电机房外垂直敷设的排烟管至发电机房的距离不得小于1m;排烟管的管口应高出屋檐,且不小于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