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7:11: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

细则

【法规类别】量刑

【发布部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为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 1 / 2

确保刑法 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

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 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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