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3 16:04: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第三条 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

第六条 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

第八条 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

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申请人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 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第十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授信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行授信政策;

(二)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我行已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有正常的业务往来;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应向经营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 经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复印件;

(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复印件(首贷户应到工商局调阅公司章程);

(四)授权经办人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保证人,如有)近三年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及主要会计科目明细资料(已审计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和账户近6个月至1年的交易明细;

(七)抵/质押物权属证书、购入协议、发票或契税证明(不能提供购入原始票据的,应提供我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估价报告); (八)借款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授信决议,担保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决议;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具体清单详见附件《贸易融资授信材料清单》,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要求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章 授信业务调查

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材料、签字、文本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综合分析客户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等情况,提出是否授信的初步意见。授信调查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申请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